十堰市公路系统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font color="#000000">十堰市公路系统职工教育管理办法</font> - 政务公开-十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十堰市公路系统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 市公路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2-09
发布者: 王 霞

十堰市公路系统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公路职工整体素质,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14号)精神和《湖北省公路职工教育管理办法》(鄂路人劳〔2010〕213号)要求,结合十堰公路职工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教育是指十堰市公路系统在职职工进行的岗位培训(资格性培训、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  公路职工教育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强化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有关法规和政策,把职工教育和人才培养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为职工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公路职工立足岗位自学成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路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作配合。
  第六条  局职工教育科负责指导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公路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职工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明确职工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办事机构挂靠劳动人事部门,配备专(兼)职职工教育干部,组织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负责上级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的落实;制订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第九条  职工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检查中央、省市有关职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
     (三)开展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工作,提高公路职工整体素质。
    (四)负责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职工教育台帐的登记和职工教育报表的统计分析。
(五)开展职工教育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通讯报道工作。

第三章  职工培训与教育
第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会计、统计、审计、路政、安全、质量、文秘等各个管理岗位人员按有关要求接受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新录用职工,应经过适应性岗前培训教育后才能分配到相应部门或单位。临时招聘到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岗位的农民工,应经过相应的知识培训教育,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列入市局年度计划的培训班,属指令性教育培训任务,各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计划外的各类培训班,原则上不派员参加,非参加不可的可酌情安排。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类培训由市局统一组织,局职教科及相关业务科室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公路局及局直单位各类培训由各单位自行安排;领导干部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班由各级党校或交通部、省公路局统一组织,市县公路部门要积极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局机关业务科室应于12月5日前向局职教科填报下年度培训计划(见附表1),局职教科综合平衡后报经市局领导审签后下达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局机关业务科室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发文时应会稿局职教科。
第十四条  主办培训班的单位(科室)应做好以下事项:
    (一)拟定培训方案,包括目的、内容、课程设置、师资、形式、时间、地点及经费收支等。局机关业务科室自办班要填写职工培训自办班申报表(见附表2)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交职教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班,年度计划内的培训班优先举办,计划外的培训班另行申报。
(二)加强培训班的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培训课程,采取先进、实用的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三)举办培训班应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公路事业为宗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严格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杜绝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四)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和总结,并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主要有培训通知、教学计划、教材书籍、复习资料、学员花名册、考核成绩、课堂照片等一式两份,业务科室和职教部门各一份,以便归档以备各级检查。   
第十五条 为防止知识老化,迅速掌握专业领域新知识、新技术,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继续教育以参加公路系统组织的进修、培训和研修班为主。
第十六条  高、中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要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坚持“业余自修、学用对□”的原则,各单位要大力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自修学习。对参加专业对口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或函授学习的职工尽可能提供方便,保证其参加面授、考试和短期复习时间。一般学历教育不再安排脱产、半脱产公费学习,一律实行业余、自费学习。
第十八条  局机关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填报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见附表3),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职教科备案后方可参加学历教育,毕业后才能享受一次性学费奖励(补贴)。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完成后自行到相关部门进行学历认证,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认证表一式两份到职教部门登记备案后交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条  建立职工教育信息上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5日前上报当年的职教总结、职教报表和下一年度职教计划,以及举办各类培训班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职工教育计划,参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及各类业务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通过教育和培训,所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等应作为对其聘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教育部门的考核和检查,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经单位同意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每学期可享受五天公假,用于期末集中复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经单位同意参加学历教育并享受了本单位学费奖励补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调离本单位,非组织调动或擅自离开单位,按享受的学费奖励(补贴)的2倍归还原单位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职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不足部门各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补助。
(一)职工教育经费要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严格职教经费报销手续。年度内凡外出学习的职工必须填报职工外出学习登记表(见附表4)。该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到职教部门备案后方可到财务核销凭据,否则财务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职工学历教育的学费奖励(补贴)费用。
(二)公路管理机构举办培训班的办公费、讲义费、资料费、实习费、教师酬金。
(三)一般小型教学设备的购置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它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下列各项费用不属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一)职教管理人员及参加学习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
(二)职工因参加学历教育所发生的报名费、复习费、考务费、毕业证办证费和应自理的部分。
(三)因晋职、晋级而参加的各类培训一律自费。
(四)大型教学设备的购置,教育基地建设。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职工教育工作纳入市公路局对各县市区公路局及局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市局职教科将定期地对各单位职工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职工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参加学习,成绩优异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运用自学知识在公路科研开发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者,应给予一定奖励。
(二)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三)局机关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获得毕业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大专学历奖2000元;取得本科学历的奖30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奖5000元。 对于参加学历教育手续齐全的职工,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后连同学历认证书,到职教科登记备案,由职教科开据证明,由分管、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科领取奖金。
所属各单位可参照鄂组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报销标准学费的50%或给与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此前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种职工教育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您是第 位访问者
主办单位:十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60号 | 联系电话:0719-8653063
| copyright by 十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